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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天津信访网 发布时间: 2019-11-1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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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经多次调研,反复讨论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1月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问:《办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分级负责、公开公正、有错必究、便民高效的原则。

问:复查复核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问: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条件有哪些?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未申请,该处理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申请,该复查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

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且与原始诉求一致。

(三)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且属于该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

(四)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复查、复核机关决定。

问:信访人提出申请的程序有哪些?

答:提出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

(二)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区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三)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问:信访人提出申请要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申请应当采用纸质书面形式,当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具体诉求和事实依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二)身份证明。

(三)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

(四)相关证据、依据。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不属信访复查复核受理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或不再受理:

(一)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投诉对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

(四)反映情况、意见建议、举报控告、政策咨询、问询查询等非诉求类的。

(五)申请内容超出原处理、复查意见范围,提出新的信访诉求的。

(六)无具体复查、复核内容和事实依据,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

(七)有关部门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受理的。

(八)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承诺息诉息访的。

(九)已经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尚未办结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已经办结,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受理。

相关链接:《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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