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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访办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1-2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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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试行)》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加大公开力度,积极推进重点事项、重点领域、重点内容公开,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0年,我办在“天津信访”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561件,其中概况类信息6件、政务动态类信息387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12件、维护专栏专题4个、解读信息发布3条、开展征集调查3期、收到意见数量24条、信息公开6件。在微博平台发布即时信息3845条,其中政府信息类2922条;在微信公众号平台推送信息1037条,其中政府信息类528条;在今日头条号发布信息83条,其中政府信息类72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办严格按照(国办〔2010〕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依申请公开渠道,规范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形成了统一受理,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办领导审批的工作模式。本办设立1个专门信息申请受理点,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申请。2020年受理依申请公开共计6件,均为自然人,分别涉及具体规范性文件、蓟港铁路扩能改造项目相关内容、个人来访登记表等信息,均按照时间节点依法依规予以答复。

(三)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近三年,市信访办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20件,国家信访局为行政复议机关,均做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近三年,市信访办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20件,均为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所有案件法院均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信访办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法治信访,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每一个信息公开案件经得起考验。

(四)平台管理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天津信访”网站(xf.tj.gov.cn)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在线咨询、调查征集、办事指南及相关下载等均可通过网站完成,我办注重网站信息维护,定期对网站进行检查,不断提供门户网站服务水平,部分栏目进行了改版更新,加强了搜索功能,方便群众便捷查找所需信息。同时,我办还通过“天津信访”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等政务新媒体平台,即时发布我市信访工作动态和基层信访工作报道等方面情况,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回应等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信访信息系统平台整合和深度应用,积极落实上级要求的系统智能辅助系统在信访业务中的应用,全面推动智慧信访高质量发展。

(五)监督保障

2020年,我办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为不断提升市信访办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效性,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我办加强政策解读、完善政府信息管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业务部门、处室领导、主管领导多重把关审查,由秘书处、业务处室、研究室、公职律师及分管领导层层审批后再进行公开,重点在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上严格把关,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实、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我办领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6

3.9249万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6 

0

0

0

0

0

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1

 0

0

0

0

0

1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0 

0

0

0

0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1

0 

0

0

0

0

 1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6

 0

0

0

0

0

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2

 0

0 

0 

2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本办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条例》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信息公开范围及程度还把握不准;二是主动公开的意识有待增强,深度、数量和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和扩展。

    2021年,本办将进一步继续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加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二是加强信息公开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公开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完善监督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更加深入解读信访工作相关政策,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工作这一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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